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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徐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更新时间:2026-01-23   属于:通知公告    来源: 清徐经济开发区   

清徐县人民政府

关于清徐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


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我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:


禁止燃放区域

(一)党政机关周边。

(二)文物保护单位、图书馆、档案馆等文化场所。

(三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、宾馆、商场、超市、集贸市场、文体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。

(四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经营单位(含加油站、加气站、废品收购站、沼气池、化粪池等)及周边100米范围内。

(五)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暖等企业。

(六)火车站、汽车站、通航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安全保护区内。

(七)输气(油)管线、输(变)电及架空电力、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。

(八)清源镇、东于镇、马峪乡等所辖区域内的森林重点防火区。

(九)醋都大桥、贯中大桥、汾河二坝桥、清中桥等桥梁。

(十)所有公园(景区)、广场及人员易聚集、易引发火灾和重大灾害的区域。

(十一)开发区化工园区。

(十二)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


二、限制燃放区域、时间

禁止燃放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。

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、除夕、正月初一、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全天。

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
三、燃放要求

(一)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允许燃放时间内,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(C、D级),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(A、B级)及非法生产、改装的烟花爆竹。

(二)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规范燃放,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或向外抛掷、悬挂燃放,禁止向人群、车辆、窨井等投射、抛掷,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。

(三)未经公安机关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
(四)燃放烟花爆竹后,应当及时清理、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。


四、管控措施

(一)各乡镇(街道)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,公安、应急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控措施。

(二)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三)欢迎广大群众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,举报电话:县公安局110,智慧清徐便民服务热线5712345,县市场监管局5722860,县应急局5555060,县交运局5722281。


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


清徐县人民政府

2026年1月14